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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之以诚,答之以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0 17:30:51 浏览次数: 【字体:

    有这样一把钥匙:它没有重量,却可以让人有泰山之重,又决不会如云彩,漂浮不定;它没有体积,却可以让人有大海般的广阔,又决不会如小草,弯曲脆弱。它若掌握在人手上,会让太多的是是非非,顿时暗淡,进而失去存在的理由。它平凡而又高深,简单而又复杂,于是,上帝让它担负起了开启成功之门的重任,可曾有多少人怀疑它被藏在了天使的翅膀里,他们总是仰望天空去寻找它,殊不知它就在地上,就在每个人身边,只不过有人把它看作是一种装饰品罢了。

    这把钥匙就是“诚信”。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舞弊行为,促进学风建设,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2012 年 月颁布)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专科生(含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生)及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的各类考试,是对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的公平、公正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的基本办法。

    第三条 对我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有关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会同学工部(处)对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的考试违规行为由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考试违纪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考试违纪。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组织单位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十)拒绝、妨碍监考员、考场巡视员及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监考、巡考和管理职责的;

    (十一)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员、考场巡视员及考务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十二)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或扰乱考试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考试作弊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考试作弊。

    (一)凡有以下 至 15 条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2.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4.在身体部位、服饰或本人所在考试座位写有或贴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图表或信息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监考员警告后仍不改正,情节恶劣的;

    8.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9.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组织、协同、实施作弊的,事后查实的;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等作弊证据的;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2.交卷过程中通过旁窥改动试卷内容的;

    13.开卷考试携带教材、本人手写笔记以外的书籍、复印或打印资料进入考场的,或者共用、互相借用教材、笔记的;

    14.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二)凡有以下 16 至 17 条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16.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及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7.评卷过程中发现所交试卷或作品为他人的。

    第七条 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人员,查实身份后由我校建议其所在单位(学校)给予处分:

    (一)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作弊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代替他人考试或者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

    (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五)组织团伙作弊的;

    (六)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组织、协同、实施作弊的,事后查实的;

    (七)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八)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三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监考员、考场巡视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处理程序如下:

    (一)违纪处理

    1.对违纪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立即对其进行口头警告,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者,即刻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取消本科目的考试成绩,允许参加该科目正常补考;

    2.收回违纪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

    3.在《广西艺术学院考场记录》、试卷袋面“考试情况记录栏”、《考场座位表》考场情况说明栏上如实填写违纪考生学号、姓名及违规违纪行为;

    4.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要求违纪考生在《广西艺术学院考场记录》“考生签名”栏内确认签名后方可让其离开考场。如考生否认违纪,拒不签名,应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由考务办安排考场巡视员及考生所在教学单位辅导员到场处理。

    (二)作弊处理

    1.对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该生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作弊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该科目的正常补考资格;

    2.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暂扣,对于携带资料作弊者,要求考生在作弊资料上签名,对于携带工具作弊者,作弊工具在查证事实、留存证明后予以返还;

    3.收回作弊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在答卷首页空白处标注“作弊”字样;

    4.在《广西艺术学院考场记录》、试卷袋面“考试情况

记录栏”《考场座位表》考场情况说明栏上如实填写作弊考生学号、姓名及违规违纪行为;

    5.向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要求作弊考生在《广西艺术学院考场记录》“考生签名”栏内确认签名后方可让其离开考场。如考生否认作弊,拒不签名,应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由考务办安排考场巡视员及考生所在教学单位辅导员到场处理。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即时监控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学校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条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违纪、作弊考生的有关原始材料及违纪、作弊考场的《广西艺术学院考场记录》应于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及时报送考务办公室。

    第十一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会同学工部(处)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共同进行认定后,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处理。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的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参照相关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无效,如有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将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证书。

    第十三条 对考试作弊的本科学生取消“推免生”资格,对考试作弊的高职学生取消“专升本”资格。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其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授予按我校《广西艺术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施行。

    第十五条 国家、自治区级考试的违规违纪处理,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月 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工部(处)及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终审:黄广凤

    初审:赵海生

    编辑:米振梁

    文案:音乐教育学院“蒲公英”记者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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